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2892号
原告: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钢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贵,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梅,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联通医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美湖路9号-13。
法定代表人:朱拥军,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林,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联通医药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9元,由原告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森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佳佳
书 记 员 陈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