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6161号
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19961P。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系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钢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986297985。
法定代表人:张金贵。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800号B幢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203714。
法定代表人:陆宏伟。
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