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61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19961P。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系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钢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986297985。
法定代表人:张金贵。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800号B幢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203714。
法定代表人:陆宏伟。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浙0421民初616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永康电力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农业银行扬州新区支行的银行账户(10×××33)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