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商)保字01348号
申请人唐山励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范小川,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唐山励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唐山励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5100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励德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二十七万五千一百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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