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全时便利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510号
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周童童,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全时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大银泰城1幢1003、1004室。
法定代表人:常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全时便利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东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黄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