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号。
法定代表人尹英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洼路**号商住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仅有银行存款9611元,已被我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