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8民初5084号
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童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果,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绿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绿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伟业公司与绿地公司签订《密云商务区项目管理中心用房工程空调系统安装合同》,并依据该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绿地公司支付通风设备及空调设备安装款费用及违约金,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绿地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市朝阳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绿地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密云区,且北京密云X中心亦出具《证明》证实绿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密云X产业园,故本院认定绿地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区。另,在(2017)京0118民初5556号胡X诉绿地公司、第三人北京市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X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已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处理,认定绿地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区,绿地公司在明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以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滥用程序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谴责。综上,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绿地公司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静
书 记 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