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0427号
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
法定代表人:周童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丰台第一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楼F3-40/div>
法定代表人:郭炳亮。
被告:北京华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楼**3002div>
法定代表人:周剑军。
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丰台第一分公司、北京华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雅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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