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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神韵砖雕有限公司

临夏神韵砖雕有限公司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伊斯兰教广德门拱北民主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2民初5143号之一
原告:临夏神韵砖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179487442XX),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黄泥湾乡振华中学东侧。
法定代表人:毛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先,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伊斯兰教广德门拱北民主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630102MCU5926819),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11号。
负责人:马志明。
原告临夏神韵砖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伊斯兰教广德门拱北民主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临夏神韵砖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夏神韵砖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神韵砖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3元、保全费3002元,由原告临夏神韵砖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雪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席进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