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鹏飞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吉林市鹏飞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执保39号 申请人:吉林市鹏飞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程。 被申请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吉林市鹏飞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鹏飞照明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2357714.74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2021)吉0291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2357714.7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