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鹏飞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吉林市鹏飞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柳河县市政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524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鹏飞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柳河县市政管理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鹏飞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河县市政管理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199090元、诉讼费4486元、执行费2954元,现除执行费共计203576元,现双方同意被执行人柳河县市政管理中心于2018年10月12日支付货款100000元及执行费,余下货款99090元、诉讼法4486元共计103576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交付。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构成长期履行事实,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子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524执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