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辖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白鹭洲路199号普利大厦第九层901室、9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荣,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中艺天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号湖里工业区23号厂房第六层623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中艺天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讼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租赁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讼争的房屋即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汉聪
审 判 员 王义清
审 判 员 周宗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林毓琦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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