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余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19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402号之一
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杨。
委托代理人:王雪林。
委托代理人:方永源。
被告: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余义高,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余义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05元,减半收取5602.5元,由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罗舜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