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6执9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白鹭洲路199号普利大厦第九层901室及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72807F。
法定代表人:刘丽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立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执行人:厦门市中艺天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2号湖里工业区23号厂房第六层62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895356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中艺天工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为租金1273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