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杭民终字第3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白鹭洲路199号普利大厦第九层901室及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技术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8月7日,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取得了注册号为第4214859号“HP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印刷合成物(油墨);印刷油墨;复印机用墨(调色剂);文字处理机墨盒;激光打印机墨盒;喷墨打印机墨盒;印刷骨(油墨)等,有效期至2017年8月6日。2004年12月9日,惠普公司及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联合授权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作为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就中国境内的个人或企业对委托人的上述商标权益的仿冒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市场监督调查及查处事宜,任命代理人(及其雇员)作为产品专家,检验惠普墨盒,硒鼓和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与上述产品相关的包装、防伪标识、产品说明书、市场推广资料等物品)是正品还是假冒产品,该代理人有权在委托书有效期内将委托人授予的上述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以书面形式转授予他人。2014年12月31日,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授权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诤信公司)作为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就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所涉及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讯设备、音响设备、电气设备等第九类相关商品上涉及“HP”、“HP及图形”、“HEWLETTPACKARD”、“惠普”和“3Com”商标的模仿、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侵害委托人的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向司法部门进行举报及提起诉讼等,并有权代表委托人对有关侵权产品出具鉴定书。2015年4月27日,新诤信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一份,认为其向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购买并于2015年4月12日通过申通快递包裹(单号:688002490362)收到的型号为CC388A的惠普硒鼓,经其鉴定该产品并非惠普公司或惠普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生产,是冒用惠普公司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为此,新诤信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进行投诉,称其购买的上述产品为假货,并提交了投诉方身份证明材料、HP商标注册证和鉴定报告。2015年5月7日,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通知千臣公司其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被投诉方购买鉴定为假货,并告知其可在2015年5月11日17点之前一次性提供有效的申诉凭证或联系投诉方出具投诉错误的撤销函;若逾期未申诉或申诉无效,将对千臣公司店铺做监管处理;监管后,千臣公司有五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再次申诉,如果五个工作日内依然没有提交有效申诉资料,将解除天猫店铺合作,并扣除保证金。2015年5月11日,千臣公司提交厦门市迅佳捷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8日出货单及2015年1月23日、2015年3月23日分别开具的发票、惠普渠道经销商认证管理系统查询页面、惠普打印机授权零售商授权证明作为申诉材料。同日,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回复千臣公司此次申诉不成立并说明原因(投诉方购买鉴定合法权威,申诉资料无法推翻投诉),将对店铺进行监管(监管:屏蔽店铺店铺信息,不能正常访问及交易,冻结支付宝保证金不能进行支取和转账),并建议千臣公司可以联系投诉方出具撤销函,监管后有五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再次申诉,逾期未提交有效申诉资料将清退店铺。2015年5月26日,千臣公司补充提交开发票截图、2015年订货单(代合同)、厦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同日,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将千臣公司所有申诉材料一并转给投诉方并告知投诉方于2015年5月28日18点前反馈是否认可,如不认可需说明异议点并签署假货承诺函,逾期将视为商家本次申诉成立。2015年5月28日15点,投诉方回复不认可千臣公司的申诉材料坚持投诉,并由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出具假货承诺函,承诺并保证本次投诉所涉的鉴定商品确实是从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店铺中购买,该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投诉链接所涉的商品为假冒商品,侵犯了该公司知识产权;该公司有权对该商品进行鉴定,鉴定过程合法合理,鉴定报告所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任何因本次投诉及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将由该公司承担。综上,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判断千臣公司店铺售假,并依据相关规则监管千臣公司店铺。另查明,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网由天猫公司注册经营,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由千臣公司注册经营。千臣公司在天猫网开设店铺需与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共同缔结《天猫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天猫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商户在使用天猫提供的各项服务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约定: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天猫没有义务对所有商户的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1、第三方通知天猫,认为某个商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2、商户或第三方向天猫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3、天猫发现某个具体商户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天猫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天猫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对商户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停止对该商户提供服务。第十四条第(三)项第1款约定:“发生下述情形时,天猫有权立即行使单方解约权并对商户店铺进行清退:商户违反天猫规则并达到须被清退的程度。《天猫规则》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天猫对会员的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四十八分的,对商家做清退处理,查封账户并向天猫支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该保证金是指商家被天猫进行清退处理时,其店铺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第六十一条规定:出售假冒商品,每次扣四十八分。出售假冒商品的,天猫删除会员所发布的假冒商品或信息。同时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不利影响,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涉嫌违反上述情形的商家,天猫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店铺监管。2015年7月13日,千臣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恢复千臣公司所有的天猫店铺“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的经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千臣公司与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签订的《天猫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天猫服务协议》约定,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天猫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因此,《天猫规则》亦属于协议内容,双方均应遵守。根据《天猫规则》第五十五条、六十一条规定,商家出售假冒商品,每次扣四十八分,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店铺监管,同时,商家扣分累计达四十八分的,天猫有权对商家做清退处理。本案中,新诤信公司向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投诉时提交的投诉材料证明其经过第4214859号“HP及图形”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代理人中国惠普有限公司的转授权,有权就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并出具产品鉴定书。在新诤信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为其向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购买的型号为CC388A的惠普硒鼓是冒用惠普公司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后,千臣公司提交的申诉材料仅能证明其向厦门市迅佳捷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硒鼓,但尚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给新诤信公司的硒鼓与本次采购的硒鼓为同一硒鼓,且该硒鼓系正品,而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又出具假货承诺函再次承诺并保证千臣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商品。在此基础上,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判定新诤信公司投诉成立,从而依据《天猫服务协议》及《天猫规则》约定对千臣公司开设的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进行监管处理,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并无过错。千臣公司要求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恢复其涉案店铺经营的诉请,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千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出售的涉案硒鼓系假冒产品从而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请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且错误认定事实。1、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投诉人新诤信公司向其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委托书、代理人委托书、鉴定报告等复印件予以认定,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2、即使鉴定报告复印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那么新诤信公司作为涉案硒鼓的买方,由其对其购买的物品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涉案硒鼓系假冒产品,显然是一种单方面行为,一审据此作出判决,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也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3、新诤信公司所提供的涉案硒鼓是否为上诉人所销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二、上诉人出售的订单号1016855799161218的硒鼓是正品,并不是假冒伪劣产品。1、上诉人出售的涉案硒鼓,是向厦门市迅佳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该公司系惠普商标认证经销商,上诉人产品来源合法。2、涉案硒鼓的生产商是经过授权、认证的生产商。三、退一步讲,假设上诉人出售的涉案硒鼓系假冒伪劣产品,那么上诉人的行为也没有达到网店被予以监管、清退并罚没保证金的处罚程度。1、上诉人本身是合法商户,因没有辨别能力、鉴定能力,购货时误认为涉案硒鼓系正品,已经尽了销售商的合理审查义务,其本身也是受害者。2、上诉人没有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故意。3、上诉人是首次被投诉,不应当被监管、清退并罚没保证金,而应当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千臣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辩称:天猫公司根据投诉方的投诉、上诉人的申诉判断投诉方投诉成立并依据双方《天猫服务协议》及《天猫规则》的约定对上诉人开设的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进行监管处理,符合协议约定,并无过错。1.被上诉人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上诉人的申诉、假货承诺函对上诉人的处理符合协议约定[《天猫服务协议》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约定]。本案中,2015年4月30日被上诉人接到投诉方新诤信公司通过淘宝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提交电子文件对涉案产品发起投诉,称其通过购买订单号为1016855799161218的涉案产品,经其鉴定确定产品为假货,并提交了投诉方身份证明材料、HP商标注册证和鉴定报告。2015年5月7日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其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被投诉方购买鉴定为假货,并告知其可在2015年5月11日17点之前一次性提交申诉材料或联系投诉方出具撤销函。2015年5月11日上诉人提交申诉材料:厦门市迅佳捷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8日出货单及2015年1月23日、2015年3月23日分别开具的发票、惠普渠道经销商认证管理系统中上诉人及厦门市迅佳捷贸易有限公司的经销商资格查询截图、惠普打印进授权零售商授权证明。同日,被上诉人回复上诉人此次申诉不成立并说明原因(投诉方购买鉴定合法权威,申诉资料无法推翻投诉),将对店铺进行监管,并建议上诉人可以联系投诉方出具撤销函,监管后有五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再次申诉,逾期未提交有效申诉资料将清退店铺。5月26日上诉人补充提交进货凭证,同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补充申诉材料转给投诉方并告知投诉方于5月28日18点前反馈是否认可,如不认可需说明异议点并签署假货承诺函,逾期将视为商家本次申诉成立。5月28日15点投诉方回复不认可上诉人的申诉材料坚持投诉,并由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出具假货承诺函,承诺并保证本次投诉所涉的鉴定商品确实是从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店铺中购买,该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投诉链接所涉的商品为假冒商品,侵犯了该公司知识产权;该公司有权对该商品进行鉴定,鉴定过程合法合理,鉴定报告所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任何因本次投诉及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将由该公司承担。因此被上诉人在投诉方投诉,上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不能证明其销售给鉴定方的硒鼓与其向厦门市迅佳捷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硒鼓为同一硒鼓且该硒鼓为正品,而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又坚持投诉并出具假货承诺函再次保证上诉方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判断投诉方投诉成立,从而依据《天猫服务协议》及《天猫规则》的约定对上诉人开设的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进行监管处理,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并无过错。2.被上诉人设立知识产权投诉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维护天猫的正常交易秩序。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处理既符合合同约定也是尽到了应尽的社会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新诤信公司向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投诉,其向千臣公司购买的涉案硒鼓系假冒商品,并提交了投诉方身份证明材料、HP商标注册证和鉴定报告。随即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通知千臣公司其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被投诉方购买鉴定为假货,并告知其可在2015年5月11日17点之前一次性提供有效的申诉凭证或联系投诉方出具投诉错误的撤销函。在千臣公司提交和补充提交的相关申诉材料后,未得到投诉方新诤信公司认可并坚持投诉,同时由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出具假货承诺函的情况下,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判定新诤信公司投诉成立,从而依据《天猫服务协议》及《天猫规则》约定对千臣公司开设的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进行监管处理,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并无过错,且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故千臣公司要求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恢复千臣公司所有的天猫店铺“千臣佳艺数码专营店”的经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厦门千臣佳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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