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1825号之一
原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曹辛庄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浩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宁和经济开发区五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盛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