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81民初1548号
原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钢材经销处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雨,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宏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辽市宏城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