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91民初214号
原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村。
法定代表人:赵凤岗,该公司经理。
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95元,减半收取计58298元,由原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春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小利
书 记 员 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