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溢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执2570号
申请执行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贾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溢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戴道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溢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从申请人处运回所供桥架产品,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2执2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王祥远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沁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