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11461号
申请执行人***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驹桥村。
法定代表人:赵凤岗。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3民初430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我院履行执行申请书内容,因执行款已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2执11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庆敏
代理审判员 张保通
代理审判员 刘玉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