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财保19号 申请人:***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甘庄街道红新社区甘庄坡头213国道旁(原老加油站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克租克桥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66,914.22元范围内申请保全。申请人***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在766,914.22元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766,914.22元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355元,由***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