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02执2325-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海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伍拾伍万陆仟壹佰元整(¥556100元)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