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2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锦绣苑**1门**。
法定代表人:王金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上诉人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上诉人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一事,判决上诉人不予承担被上诉人双倍工资赔偿金305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是否存在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中,上诉人已提供了公司与被上诉人同岗位已离职人员的证词,被上诉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的员工都已签订合同并入了保险,被上诉人不想入保险,所以一直回避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的在职和离职人员均可作证,但一审依然认定上诉人证据不足,所有法律的规定均应以事实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同时也是捍卫企业正当利益的法律,而不是故意讹诈人员的保护伞,如果保护了不诚信人员也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在上诉人已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要求被上诉人签订合同转保险关系,被上诉人故意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称,当时在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工作,因为身份证一直没有在我手里去办别的业务了,所以一直到我离开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裁决书裁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一事,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双倍工资。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8年6月到原告安装部工作,月平均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5日,被告离职。2019年8月1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劳动争议,向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被告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500元,驳回了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起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被告认可仲裁结果。原告主张,曾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告迟迟不签,不应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但未提交有效证据印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被告入职原告处,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现原告主张系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始终未签,单位无过错,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告对仲裁结果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原告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500元。二、驳回原告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因其自身原因未能与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上诉人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自身原因,而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考虑到***父亲住院、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于***,故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因二审出现新事实,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要求唐山市新旭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阳
审判员 高 颖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