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诚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诚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2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诚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兴镇街老周家路江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新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包自立,该公司总经理。
宁波诚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新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甬仲字第40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确定:1、*江新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700000元,尚欠合同内价款12300000元未付,该款项分十二期支付,第一期定于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之后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7年3月30日支付最后一期1300000元。2、如*江新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1项义务履行,宁波诚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以拍卖该工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因*江新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宁波诚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3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新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新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宁波诚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宁波诚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对本案的撤回申请。
申请执行人宁波诚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自愿与被执行人*江新帆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撤回执行,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02执305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旱军
审判员宁航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