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徐沈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市徐沈建设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财保34号
申请人:宁波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93041936A)。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徐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9155862XK)。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36弄13号(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徐沈建设有限公司查封、冻结银行存款494924元或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由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徐沈建设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桥信用社(帐号:20×××30)银行存款494924元。
案件申请费2995元,由宁波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