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徐沈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徐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3103号
原告:宁波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93041936A)。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徐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9155862XK)。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36弄13号(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徐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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