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1民特56号
申请人:***。
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隧道北路铁路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干维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1月19日经宁波市镇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宁波昌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800元,该款项于2016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申请人***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不再提出其他任何主张,双方今后一切无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