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671号
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小区8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64303418。
法定代表人:熊绍先,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71P。
负责人:傅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维,系该公司诉讼岗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耐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