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惠泽建设有限公司

宜丰县虎明预制件厂与江西惠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4民初721号
原告:宜丰县虎明预制件厂,住所地:宜丰县棠浦镇高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93L0Y2H。
投资人:李虎明,系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小区8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64303418。
法定代表人:熊绍先,系该公司经理。
宜丰县虎明预制件厂与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宜丰县虎明预制件厂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丰县虎明预制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宜丰县虎明预制件厂负担。
审 判 员 罗献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鹏程
书 记 员 钟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