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惠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59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小区8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64303418。

法定代表人:熊绍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耐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人民陪审员  郑胜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