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59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芦洲乡工业小区8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564303418。
法定代表人:熊绍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耐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人民陪审员 郑胜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