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02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昌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宜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65M5W9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钓台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3799670Y。
法定代表人:*小春,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昌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赣0902民初3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预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预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本金及利息和被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