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漆雪诗、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民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漆雪诗,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钓台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3799670Y。
法定代表人:*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宏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与宏海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后,向湖南岳峰钢结构有限公司订购了钢结构材料,并组织人员进行了安装施工。在施工建设过程中,钢结构出现大面积垮塌,宏海公司认为系漆雪诗承包施工不符合要求产生垮塌质量问题,***则认为系宏海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设计缺陷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漆雪诗承包的钢结构垮塌后,宏海公司在另行承包给案外人的施工建设中,对相关图纸进行了设计变更,后期的施工建设亦不能排除原施工图纸没有设计缺陷。本案中,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系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各自责任的承担。一审法院对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等相关事实的认定存在不清。且漆雪诗于2019年2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请求一审法院委托对钢结构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是否与钢结构垮塌存在因果关系)、对钢结构设计选定的材料与钢结构承受的重量是否相匹配进行司法鉴定。对于施工图纸是否存在设计缺陷,需要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对该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属于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委托进行鉴定的范畴。一审法院驳回漆雪诗的鉴定申请,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
漆雪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健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