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3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漆雪诗,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钓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3799670Y。
法定代表人:谢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协,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漆雪诗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9)赣03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赣03民终24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赣032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漆雪诗仍不服判决又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漆雪诗,被上诉人宏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漆雪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不平等钢结构劳务合同;2、判令宏海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26万元给漆雪诗;3、本案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宏海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漆雪诗就与宏海公司口头达成了对上栗县体育中心综合球馆钢结构进行施工的协议,并制作预埋件进行安装。2016年2月15日,漆雪诗根据宏海公司提供的图纸作出报价并签订合同(当时按图纸主体结构为6根大梁,两边山墙是混凝土柱与梁)。但在2016年3月中旬,宏海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在强行更改主体结构图纸(更改为8根大梁,两边山墙是混凝土柱与梁取消)的基础上要求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将漆雪诗的报价每平方米提高20元。在施工中,由于球馆跨度为33米自身缺乏稳定性,加上两边支撑在山墙上,混凝土柱与梁都取消了,在安装第六根大梁时,由于不稳定而倒塌。而后宏海公司不问原因亦不作任何解释叫漆雪诗停工,在未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的情况下,另请他人予以施工。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漆雪诗实际支付的费用达26万元,而宏海公司只支付13万元,余下的工程款至今一分未付,反而起诉要求漆雪诗赔偿毫无道理。要求宏海公司付清余下的13万元工程款,恳请法院支持这一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宏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已经照顾了漆雪诗的利益,漆雪诗的上诉请求,既不符合程序,更不符合事实,应依法予以驳回。首先,漆雪诗的上诉请求,实际上属于反诉,其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上诉审理范围。其次,一审判决已完全照顾了漆雪诗的利益。本案中,宏海公司根本没有过错,漆雪诗系带着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复印件,以该公司业务经理身份与宏海公司接洽,签订的协议亦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宏海公司尽到了审核义务。同时,宏海公司为该废工程清场,请人吊卸花费了人力、物力、浪费了工期,这些损失确实存在,一审判决确未支持分文。宏海公司只是考虑到诉累原因及漆雪诗的履行能力,才未上诉。另外,涉案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只存有三个,一是设计图纸出了问题,二是工艺出问题(没安装好),三是材料出了问题(材料不符合要求)。涉案的钢结构工程系由漆雪诗承包建设,系包工包料,在承包施工过程中的工艺和材料问题应由漆雪诗负责。漆雪诗认为图纸存在问题,但施工图纸系由设计院出具,有设计院的盖章,漆雪诗对图纸问题申请鉴定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因为其也知道图纸出问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漆雪诗应承担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漆雪诗声称涉案工程停工造成了其损失达26万元,无任何事实依据。综上,恳请驳回漆雪诗的上诉请求。
宏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将工程款13万元退还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3日,经过公开招标,原告中标承建上栗县体育中心多功能球馆工程。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就上栗县体育中心综合球馆钢结构工程项目施工签订了《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上栗县体育馆多功能球馆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6月9日、6月20日分二次支付了被告13万元。被告将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全部购买了钢管等材料对项目工程进行了施工建设。被告在承建过程中,其钢结构出现了大面积垮塌,无法修复,原告遂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施工。另查明,被告不具备建筑工程相关资质。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漆雪诗向本院申请鉴定,要求对钢结构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是否与钢结构垮塌存在因果关系)、对钢结构设计选定材料与钢结构承受的重量是否相匹配进行司法鉴定,但被告漆雪诗于2019年8月2日撤回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自然人不具备办理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成为施工合同的主体。本案中,被告漆雪诗不具备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原告明知被告漆雪诗无相应建筑资质,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作为发包方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被告漆雪诗明知其自身无建筑资质,仍接受发包,承建涉案工程,工程垮塌出现问题,造成损失,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原告支付给被告工程款13万元,被告全部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材料,已将该款物化,该款应认定为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6.5万元(13万元×50%)。因双方签订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工程垮塌是因图纸设计存在缺陷造成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漆雪诗签订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漆雪诗赔偿原告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漆诗雪负担2600无,原告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漆雪诗对于钢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给宏海公司造成的工程款损失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宏海公司与漆雪诗签订了《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将其承建的上栗县体育中心综合球馆工程的钢结构项目承包(分包)给漆雪诗施工建设。虽然2016年2月15日漆雪诗伪造江西佳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擅自以该公司名义与宏海公司签订了一份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但漆雪诗于同日亦以个人名义与宏海公司签订了同一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宏海公司对于该工程实际系由漆雪诗个人承包施工建设的情形应当明知,一审法院对此作出认定并确认双方签订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宏海公司与漆雪诗签订的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漆雪诗提供材料、设备、配件、半成品承包施工建设上栗县体育中心综合球馆钢结构工程,宏海公司按钢结构工程面积及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漆雪诗按现行行业规范和标准及有关图纸资料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漆雪诗提供的建设材料须经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用于工程。可见,宏海公司与漆雪诗之间形成的系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并非劳务关系,漆雪诗作为承包人应对其承建的钢结构工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在承包建设过程中,该钢结构工程因质量问题而倒塌,在漆雪诗不能提交证据证实该倒塌质量问题完全系发包方原因(过错)所导致的情况下,其作为承包建设人应对宏海公司的工程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宏海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明知漆雪诗没有钢结构工程承包建设资质并无确保工程质量能力的情况下,仍将钢结构工程承包给漆雪诗施工建设,对于该工程款损失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漆雪诗上诉提出的钢结构工程倒塌系施工图纸问题所致,对于该问题本院已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给予了漆雪诗在一审重审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查实相关问题)的权利,但漆雪诗在重审中主动撤回了鉴定申请,该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漆雪诗自行承担。对于漆雪诗上诉提出的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不平等钢结构劳务合同及判令宏海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26万元的上诉请求,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已确认为无效,无需双方当事人再予解除;且漆雪诗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要求宏海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26万元的反诉请求;漆雪诗的相关上诉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并判决漆雪诗承担宏海公司工程款损失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漆雪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漆雪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红建
审判员 聂奇能
审判员 周金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