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22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3799670Y。
法定代表人:*小春。
委托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漆雪诗,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3民终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漆雪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以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漆雪诗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起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漆雪诗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股息红利、收入类保险等金融财产信息。仅发现***在银行中有一定金额财产信息,对此本院已冻结并采取了强制扣划措施。本院通过上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漆雪诗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执行人漆雪诗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0年5月15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漆雪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漆雪诗既未申报财产,又拒不履行本案的付款义务,对被执行人漆雪诗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书,但一直未拘传到其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67600元,截止2020年8月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6112元,尚有61488元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漆雪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龙用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