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25民特4号
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工业三路昌北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143XT。
法定代表人:万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贤贤,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鸭婆潭街**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516463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29日经多元化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双方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的《钢材购销合同》。
申请人双方确认编号为XXXXXXXX的《钢材购销合同》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1132711.42元,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14560.85元,以上共计1247272.27元。
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在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47272.27元,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同意放弃对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利息主张。双方不得再因该合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对方支付任何款项。
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约定的货款及利息,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双方确认的本金和利息共计:1247272.27元外,同时自愿承担以1132711.42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利息。
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如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南昌市恒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经多元化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