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安盛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923民初2814号之一
原告宜春安盛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与被告已就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已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了原告,故原告宜春安盛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安盛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安盛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计1367.5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合计2567.5元由原告宜春安盛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简家瑛
法官助理黄敏秋 书记员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