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财保74号
申请人: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钢材大市场7号楼3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09528114XQ。
法定代表人:熊国全,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小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苗,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鸭婆潭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51646303T。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
申请人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