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3民初17号之二
原告:宜春市天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上高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937695192。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鸭婆潭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51646303T。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春市天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春市天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后决定撤诉,此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天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4.68元,减半收取1,017.34元,由原告宜春市天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简家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晏勇强
书 记 员 况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