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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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5民初785号之一
申请人: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胡新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F7UCXN。
法定代表人:鄢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江西求真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鸭婆潭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51646303T。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南颂,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赣0925民初785号民事裁定,已查封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5××××号、赣CJ××××号、赣CO××××号、赣C9××××号的四辆汽车。2021年11月16日,申请人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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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3K79号、赣CJ××××号、赣CO××××号、赣C9××××号的四辆汽车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5××××号、赣CJ××××号、赣CO××××号、赣C9××××号的四辆汽车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5××××号、赣CJ××××号、赣CO××××号、赣C9××××号的四辆汽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小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帆
书 记 员 任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