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5民初785号
申请人: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胡新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8F7UCXN。
法定代表人:鄢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江西求真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鸭婆潭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51646303T。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500,000元的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4B60467202100001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安市百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500,000元的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小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帆
书 记 员 任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