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吴柏林、于淦平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20号
申请人:吴柏林,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于淦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鸭婆潭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51646303T。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柏林与被告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柏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63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20号
申请人:吴柏林,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于淦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鸭婆潭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51646303T。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柏林与被告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柏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63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