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

吴柏林、于淦平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柏林,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于淦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鸭婆潭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51646303T。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柏林与被告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42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吴柏林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630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柏林,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于淦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申请人: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香田乡鸭婆潭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051646303T。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柏林与被告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42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吴柏林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630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淦平、江西亚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