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6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金发路**。
被执行人: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路。
本院在执行宜昌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因其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