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2民初1054号
原告:宜昌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金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1045584B。
法定代表人:陈开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艳,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昌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宜昌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浴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静
书记员向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