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朝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宜昌朝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民终2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朝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孙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朝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4)鄂0506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