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民初182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居委会五捷桥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翔,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乐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红旗镇湖东社区四连一路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钟建明。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乐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乐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乐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126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洪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必果
书记员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