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321民初272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居委会五捷桥西路14号,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花卉达到兰花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465758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花卉世界。注册号:4406814000054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县宇宙星空观光旅游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红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192877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公司)、遵义县宇宙星空观光旅游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告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今日公司、宇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卉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今日公司、宇宙公司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280万元;2、判决被告今日公司、宇宙公司支付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的利息;3由被告今日公司、宇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及理由:2012年被告今日公司在贵州投资建设农业园区,2012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今日公司签订了《圆拱型智能温室其配套设施工程合同》,2013年3月25日签订了《纹洛型智能温室其配套设施工程合同》,2013年7月16日签订了《纹洛型智能温室通道连接设施工程合同》,双方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被告今日公司将原告施工的工程作为成立宇宙公司的资产。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今日公司结算协议,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80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工程款无果,故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今日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宇宙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今日公司为了在贵州省××区(××)××镇××村开发观光农业,原告卉源公司与被告今日公司签订了《圆拱型智能温室其配套设施工程合同》,原告卉源公司为被告今日公司在贵州省××区(××)××镇××村建设圆拱型智能温室及其配套设施工程。2013年3月25日,签订了《纹洛型智能温室其配套设施工程合同》,原告卉源公司为被告今日公司在贵州省××区(××)××镇××村建设纹洛型智能温室及其配套设施工程。2013年7月16日,签订了《纹洛型智能温室通道连接设施工程合同》,原告卉源公司为被告今日公司在贵州省××区(××)××镇××村建设纹洛型智能温室通道连接设施工程。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程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被告今日公司、宇宙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今日公司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款总额8492354元,已支付5692354元,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80万元。结算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支付,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2年8月14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股东用原告施工的工程成立了遵义县宇宙星空观光旅游休闲农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结算前被告遵义县宇宙星空观光旅游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50万元、2015年1月5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2015年1月14日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陈述,2012年4月28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今日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结算单,工程相片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今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被告今日公司已经就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结算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建设的工程的财产在被告宇宙公司名下,原告要求宇宙公司发起人被告今日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今日公司、宇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县宇宙星空观光旅游休闲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每年6%计算到工程款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5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今日景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县宇宙星空观光旅游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