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83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居委会五捷桥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4657582A。
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桐乡超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春丽桥村宅人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2348576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卉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超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超胜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卉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超胜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卉源公司工程款15206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4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超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超胜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超胜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超胜公司已停止经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超胜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超胜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超胜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目前尚无反馈信息。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超胜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卉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超胜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3执20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易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