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302民初4203号
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原告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