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45号
申请人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红叶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0373XU。
法定代表人岳嵩。
委托代理人辛超举,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如月,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外环商务外环路9号22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9X56U。
法定代表人黄学德。
申请人河南开达电气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4571.8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三和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十五万四千五百七十一元八角六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景歌